事件回顧:惠普筆記本電腦更換兩次主板仍無法正常使用
據馬先生反映,其于2008年1月,購買了一款惠普dv2729筆記本電腦,十個月后,發現電腦出現花屏現象,惠普售后為其更換主板,然而,此次維修后一年多的時間里,再次出現相同故障,惠普售后再次為其更換主板,沒想到使用一段時間后,第三次出現花屏現象,馬先生遂于2011年3月15日提出換機要求,惠普售后于2011年4月21日為其更換新機,并簽訂換機協議。該協議規定換機后的保修期為換機之日起兩年,但任何情況不予退換。
換機4日后仍屢次出現故障
馬先生本以為事情得到了妥善處理,卻不曾想換機后仍故障連連。4日后,馬先生發現新換的筆記本電腦經常出現自動關機、死機故障,隨后與惠普售后多次交涉,得到了更換硬盤的處理方案。“這次維修耗費了一個多月的時間,不僅影響了使用,與惠普售后交涉的過程也占用了我很多精力。”馬先生說。
然而,更換硬盤后試機過程中,就出現了死機以及鍵盤、觸板失靈的故障,而當馬先生與惠普售后聯系時,卻得到了出乎意料的回答。“惠普售后的客服人員說,不能再給我維修了,讓我聯系經銷商解決。”馬先生告訴維權網編輯。
對于惠普售后客服人員的說法,馬先生表示難以接受。“換機也應享有同樣的保修權利,在保修期內出現故障拒絕維修,惠普的做法顯然違法國家三包規定。”
惠普:從未拒絕客戶的免費維修要求
2011年8月5日,負責惠普方面公關事務的偉達公關公司宮女士與維權網編輯取得聯系,對馬先生所反映的問題及該事件的處理進度予以反饋。
宮女士表示,消費者馬先生換機時機器已過保修期,惠普是考慮到馬先生的情況,破格特殊處理了該事件,同意了馬先生的換機請求。
宮女士還表示,馬先生所述的,保修期內惠普售后拒絕免費維修的情況,應屬當時的溝通理解原因造成的誤會,惠普從未拒絕保修。目前,惠普售后已妥善處理該事件,該筆記本電腦已在等待檢測過程中,并稱馬先生對于惠普售后的處理方案表示滿意。
消費者:該機器已在檢測中
隨后,編輯向馬先生了解該事件處理進程時,馬先生對惠普公關宮女士的說法顯得很驚訝。馬先生告訴編輯,此前在反復與惠普售后溝通保修期內的免費維修事宜時,一位惠普的客服人員很明確的告知他,這機器不能再保修了,讓他有什么問題自己聯系經銷商。“我在浙江,經銷商在北京,我聯系他檢測維修,這可能嗎?”對此,馬先生認為惠普售后此說法極不負責任。
8月9日,馬先生接到當地惠普售后維修站的電話,現已將電腦送至該維修站檢測。
此外,馬先生指出,惠普公關宮女士所述的,其當初在換機的時候已過保,惠普為其破例更換的說法,不符合事實。“我是2008年購買的,保修期為1年,但保修期內主板更換了兩次,主板保修期順延,直至換機的時候也仍在保修期內,換機是按照三包規定的,而非是惠普售后對我的換機要求破格處理。”
至此,馬先生的“風波”暫告段落,而編輯及消費者馬先生仍難以理解的是,當時換機協議中,“換機后保修期兩年,但任何原因不予退換”的條款,惠普為何在換機協議中注明該條款?是否涉嫌違反三包規定?惠普是對所有換機用戶都作此規定,還是只對馬先生一人?以上問題,惠普公關宮女士表示暫不知情,需進一步了解后再作答復。
維權網法律提示:換貨后的產品繼續享受三包服務
根據《三包規定》,當前換機的條件主要有兩種:一、 產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選擇換貨或者修理。換貨時,銷售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然后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二、 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產品,憑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和證明,由銷售者負責為消費者免費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或者按本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退貨,然后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
對于換貨的標準也有明確的規定,屬殘次產品、不合格產品或者修理過的產品均不得提供給消費者。同時,換貨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由銷售者在發票背面加蓋更換章并提供新的三包憑證或者在三包憑證背面加蓋列換章。(CT)
來源:維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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