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歐萊雅廣告被禁:真的只因她“太美”?
作者:楊 倩
東方網東方財經8月12日訊:聽起來不可思議,“太美”,居然成了歐萊雅的致命過錯。英國廣告標準局7月27日發布禁令,劍指法國化妝品巨頭歐萊雅旗下美寶蓮和蘭蔻兩款平面廣告,理由是過度PS,有意美化模特,誤導消費者。
“沉默”的企業
據《南方日報》報道,英國自由民主黨黨員斯溫森是這條禁令的推動者,她曾向廣告標準局投訴這兩條平面廣告經過后期處理。斯溫森認為,“這一裁定證明,廣告管理機構承認,過度修飾照片不誠實,有誤導作用。”
而在7月,歐萊雅的遭遇不僅僅“禁播”這么簡單,其先是被溫州工商局查出歐萊雅旗下蘭蔻品牌標識不合格,繼而又有媒體翻舊賬,曝光了“蘭蔻5年3檢不合格”的新聞,隨后,在香港消委會指出的含有可能導致過敏的防腐劑“17款面膜”中,歐萊雅水感保濕面膜赫然上榜。
盡管媒體報道沸沸揚揚,但歐萊雅面對曝光依然保持“低調的冷淡”,甚至只是發表聲明表示,蘭蔻品牌所有在中國官方渠道銷售的產品均通過中國政府相關部門及有關機構的批準認可,嚴格符合安全和衛生等標準。
媒體的強烈報道與企業的低調沉著,一冷一熱,強烈反差的背后,是國際名牌應對“消費危機”的成熟策略,還是對國人名牌消費權益的漠視?
繁榮的“虛假”
對于被溫州工商局查出產品標識不合格,“5年3檢不合格”及防腐劑事件,業內人士也表示,更多是因為不同監督體系內標準不同而引發的“意外”。
但是,如果說以上因素更多屬于“意外”的話,那么,關于廣告禁播一事公眾普遍反映該引起該行業的共同反思。廣告透露的信息謊話實在太多,其所承諾的功效恐怕連那些代言的名模自己都不相信。
而事實上,在英國,化妝品廣告遭“禁播”已不是第一次。2005年,就曾有兩個來自歐萊雅公司的護膚品廣告在英國電視臺被禁播,廣告標準局曾批評說,由明星佩內洛普·克魯茲代言的一款睫毛膏廣告有夸張成分,歐萊雅后來不得不承認,克魯茲在拍攝廣告時的確佩戴了假睫毛。去年,英國強生旗下的“可伶可俐”祛痘產品廣告也因宣傳的“素顏”模特被曝其實化過妝而遭禁。
廣告“變臉”的事在中國更是屢見不鮮。范冰冰在某美白產品廣告中肌膚“完美到實在無懈可擊”,引發網友不少質疑:“廣告中陶瓷般的肌膚PS得太明顯了。”和范冰冰一樣有“國際范兒”的章子怡也難逃網友的法眼。有網友找出章子怡的某國際化妝品廣告海報和平時被拍到的一張生活照,發現差別也很大:章子怡臉上的雀斑全體失蹤了。而海飛絲、玉蘭油、潘婷等多個知名品牌都曾因夸大產品功效而被曝涉嫌違法宣傳。
缺失的“真實”
其實,國家工商總局早前就頒布了《化妝品廣告管理辦法》,其中規定,化妝品廣告必須真實、健康、科學、準確,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騙和誤導消費者。同時禁止使用他人名義保證,禁止含有“使用XX天,色斑全部消失”等斷言和保證,但對于代言人形象是否過度修飾等問題并無相關細則。我國也還沒有類似英國廣告標準局這樣專業獨立的廣告監管機構。
中國廣告協會法律服務中心律師彭曄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國內對廣告的監管標準與國外有所不同,對于形象代言人,主要禁止以所謂使用前、使用后的明顯對比進行夸大宣傳,在代言人形象過度修飾方面沒有特殊規定。
記者查閱資料發現,按照《廣告法》的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服務做虛假宣傳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廣告主停止發布,并可處以廣告金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但有專業人士以為,夸大產品功效的虛假廣告行為還屬于貪利性犯罪,不但危及著廣告業的信譽和廣告的生存及發展,還會損害到消費者的人身和財產。因此,對于夸大產品功效的虛假廣告行為除了給予行政的、經濟的制裁外,還很有必要給予產品商、廣告商和代言人刑事處罰,從而維護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
歐萊雅此次遭受的禁令不僅是對用技術制造的虛假之美的否定,更是對以虛假之美標榜產品之真的懲罰。這種欺騙與商業欺騙本質上并無二致,它之所以肆虐泛濫,不僅因為其“美麗”令人不易察覺其隱性的本質,更因為人類對美無限追求的本性讓美的任何一種呈現都似乎具有了合理性。
有評論認為,叫停虛假廣告、揭穿其誤導受眾的本質,是對商業誠信缺失甚至商業道德失范的遏止,但也許在此之外,我們還應該存有更深層的擔憂,這種擔憂來自美與真的悖離,來自這個時代技術對我們精神的“殖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