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況2
婚后買房 一方父母資助
【案例】2006年,太原市民高女士的兒子與相戀多年的女友登記結婚。結婚后,兒子和兒媳一直住在高女士家。2008年,高女士給兒子在省城小店區買了一套商品房,房屋登記在高女士的兒子名下。這兩天,小兩口正鬧離婚,對于房子的歸屬,高女士來到律師事務所進行咨詢。
【法條援引】《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律師解釋】在實際生活中,父母出資為子女結婚購房往往傾注全部積蓄,一般也不會與子女簽署書面協議,如果離婚時一概將房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勢必違背了父母為子女購房的初衷和意愿,實際上也侵害了出資購房父母的利益。
這一規定從我國的實際出發,將產權登記主體與明確表示贈與一方聯系起來,可以使父母出資購房真實意圖的判斷依據更為客觀,便于司法認定及統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護婚姻雙方及其父母的權益。
當然,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將個人財產約定為共同財產,實際是一種贈與。但僅一個約定并不足以保障非產權方真正享受到房子的權益。根據最新的司法解釋第六條,贈與約定在房產變更登記之前可以撤銷。
所以,夫妻雙方在產權證上的名字非常重要,沒有加上名字,即使有證據證明是共同房產,也容易被登記一方單方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