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講故事
本期主講人:上海申達律師事務所高明月律師
房有了車有了,戀愛談崩了
1年多前,29歲的張偉在一次朋友聚會上認識了27歲的李麗。兩人認識后很快墜入愛河,并決定于今年10月份領證結婚。一直為兒子婚事著急的張偉父母拿出了50萬元積蓄,為兒子在閔行買了一套婚房,房產登記權利人為張偉。
今年4月初,張偉父母同李麗父母見了面,商定了兩人的婚期。在那次家庭聚會上,李麗父母提出房子已經買好,他們決定同樣出資50萬,供兩人裝修房子、買車。
得到了父母資助的兩人,很快便為裝修的事情忙碌了起來。今年7月,婚房正式裝修完畢,兩人又商定買一輛新款帕薩特轎車。今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李麗父母看到其中關于婚前誰購房離婚時產權歸誰的報道,心里一緊,便同女兒商量要張偉在房產證上加上李麗的名字。
第二天,李麗便找到了張偉,提出要在婚房上加上自己的名字。“雖然買房時首付是你爸媽出的,可我爸媽也出了50萬,房產證上只寫你一個人的名字不合適。”聽到李麗如此要求,張偉不干了:“你現在就要加名字,萬一還沒領證你就不想跟我結婚了怎么辦?”
兩人你一言我一語,誰也不肯讓步,最終不歡而散。過了沒幾天,李麗再次找到張偉,希望他認真考慮一下在房產證上加名字的事情。這次,張偉的態度也很明確——結婚前肯定不會加名字,要么就不結婚了;要是加名字,至少要等結婚以后過幾年再說。
聽聞此言,李麗心里很不是滋味,覺得張偉根本不愛自己。思忖了幾日后,李麗向張偉提出分手,并要求他退還自己為裝修房子及購買家具家電所支付的30萬元。張偉則提出,他沒有錢可退,李麗出錢裝修房子也是自己愿意,如果要退就自己把家具家電搬走,裝修的東西也都可以拆走。
從籌備結婚到撕破臉皮分手,兩人僅僅就是為了房產證加不加名字的問題。由于雙方無法達成共識,無奈之下,李麗只好將張偉告上法庭。
律師建議:類似這種情況,對每對即將步入婚姻殿堂的年輕人來說都很鬧心。其實,如果希望在婚前避免因這類問題而引發糾紛,最好的辦法是在結婚前雙方簽訂一個關于不動產的處理協議。就拿李麗來說,可以要求與張偉簽訂一個婚前協議,約定雙方各自為婚姻所付出的財產均為共同共有。對于房產證是否加名字的問題,也可在協議中寫明。值得注意的是,雙方即使簽訂了協議,也應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以確保協議的法律效力。
本報記者 劉棟
記者小圓桌 談好離婚的事再結婚,是進步還是退步?
婚姻法律師們最近真的很忙。《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出臺,明明白白地把離婚后財產分割的問題亮上臺面。未婚青年坐不住了,丈母娘和老丈人也坐不住了。結婚前不把財產問題咨詢清楚,都不敢登記。
談好離婚的事再結婚,這是現代人獨有的理性之舉,還是當代婚姻的“怪現狀”?婚姻法對房屋產權的規定,對女性的影響到底是好是壞?對此,本報記者邀請婚姻家庭專家徐安琪,共同進行一場小型“圓桌會議”。
本次“小圓桌”參會者:徐安琪,1940年代生人,上海社科院研究員、上海市婚姻家庭研究會副會長;鈕懌,本報“70后”已婚女記者;沈竹士,本報“85后”未婚男記者。
沈:說清楚離婚的事再談結婚,我覺得完全OK。
鈕:婚還沒結就開始盤算離婚后的財產分割,大概只有你們這代人才這樣。老一輩的不說,就算是我這個年紀的,當年結婚也完全沒考慮這個問題。兩個人感情好,認定要過一輩子,不存在討論財產問題的必要。
徐:我反倒覺得,最近這些年人們的觀念比過去更“傳統”。在我們那個年代,參加工作的人根據工齡排隊,等著單位分房。年輕人結婚,哪家父母有現成的房子,就住到哪一家,等分到自己的房子了再搬出去。很少像現在這樣,男人沒房簡直就討不到老婆。
鈕:回想我結婚的時候,兩個人都沒錢,住的房子是我老公和他爸媽一起付的首付,婚后和我老公一起還貸,房產證上沒有我的名字,我也沒想過加不加名字的事。要是像今天一樣算計,這婚還是不要結算了。
其實,不管在什么年代,大多數人結婚都是“裸婚”。那種房子車子一步到位的畢竟是少數。
徐:想要不“裸婚”,免不了得“啃老”。年輕人有幾個能靠自己的收入在婚前買房的?絕大部分都要靠父母支持,很多父母為此拿出了一輩子的積蓄。他們擔心孩子的配偶不費吹灰之力就分走自己的財產,這種事情在現實中也很常見。所以我認為,司法解釋關于房產的規定,明確了對父母財產的保護,是公平的。
沈:談離婚的問題,看上去很“傷感情”,可是我認為,法律的規定,事實上明確了對婚姻雙方利益的保障。古人不談離婚,并不表示那時的婚姻中不存在“個人財產”。比如傳統的聘禮、嫁妝,在婚后由女方支配,一旦發生“休妻”,男方獨享房產自然不必說,但女方也不是完全“凈身出戶”,那點家底就是她的經濟保障。現代社會用法律來調節婚姻關系,把離婚后物質上的“退出機制”說清楚,怎么不是一種進步呢?
徐:我聽說,司法解釋(三)出臺后,一些本來由男方出資買房的未婚夫婦,現在開始改主意了,有的女方或女方家庭也愿意出資。女方開始改變對婚姻的投入方式。
以前,男方買房,女方買家具的情況比較多。現在女方注意到,房產是升值的,而動產有折舊,是貶值的。一旦離婚,她們和男方的投入雖然差不多,所得卻有天壤之別。與其這樣,何不參與“投資”房產?如果男方買房的傳統觀念因此扭轉,未嘗不是一件好事。
說白了,我們的婚姻已經是現代婚姻,但有些觀念還比較老舊,靠法律來建立一套與現代社會相適應的婚姻規則,并不是壞事。
本報記者 錢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