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福州市城市房屋拆遷裁決行政強制執行若干規定》廢止了。昨日,記者從福州市政府獲知,福州市代市長楊益民近日簽發福州市政府令第53號,決定公布實施《福州市政府關于廢止〈福州市城市房屋拆遷裁決行政強制執行若干規定〉的決定》,施行8年之久的“城市房屋拆遷裁決行政強制執行”(即行政強制拆遷)自此廢止。
據了解,《福州市城市房屋拆遷裁決行政強制執行若干規定》于2003年9月1日施行,適用于福州城市規劃區范圍內重點建設、專項市政公共(含公益)設施建設、舊屋區改造、新區建設及儲備建設用地等項目房屋拆遷。
所謂“城市房屋拆遷裁決行政強制執行”是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糾紛經拆遷裁決機關作出裁決決定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市人民政府責成的行政機關對其實施強制搬遷的行為。即市政府責成市城市管理執法局負責實施行政強制拆遷工作,市城市管理執法局可以委托各區城市管理執法局依法實施。
另據了解,此次,福州市政府還廢止了9件有關房屋拆遷的規范性文件。這9件與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不一致的規范性文件將不再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9件被廢止的規范性文件
1.《福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福州市棚屋區拆遷安置優惠政策的通知》
2.《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貫徹實施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
3.《福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舊屋區改造的實施意見》
4.《福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停止辦理金山新區規劃道路兩側紅線范圍內建筑相關證照問題的通知》
5.《中共福州市委辦公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福州市房管局、財政局〈關于切實維護被拆遷人合法權益的意見〉的通知》
6.《福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提高房屋拆遷臨時安置補助費(過渡費)標準的通知》
7.《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福州市東部新城征地拆遷安置指揮部關于東部新城征地拆遷補償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
8.《福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東部新城拆遷補償安置實施細則的批復》
9.《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明確東部新城征地拆遷安置指揮部若干工作職責及工作程序的通知》(記者 闕文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