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頒布實施的《天津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明確提出,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對其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售房時要向買受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并承擔保修責任,確保工程質量和使用安全。
該《辦法》提出,為了保證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按照政府組織協調、市場運作的原則,可以采取項目法人招標的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和良好社會責任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也可以由市政府確定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機構直接組織建設。
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劃設計和建設應按照發展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的要求,嚴格執行《住宅建筑規范》等國家有關住房建設的強制性標準,采取競標方式優選規劃設計方案,做到在較小的套型內實現基本的使用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