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狀:
保健品投訴逐年增多
深圳向來是保健品行業的競爭重鎮。深圳市食藥監局公布的最新數據表明,深圳藥店總數達七千余家,占京滬兩地總和。而幾乎每家藥店里均會銷售各類保健藥品,多者占到所有經營商品的一半。同時深圳也聚集了中國醫藥保健行業的不少強勢科研、生產企業,其中包括海王集團、健康元藥業、三九集團、萬基藥業等。
然而保健產品銷售上的不規范,產品質量參差不齊,成為近年來消費者反映較多的問題。記者了解到,深圳市消委會2007年共受理有關各類保健食品投訴咨詢116宗,虛假廣告宣傳、產品質量不過關、售后服務差成為主要問題。
記者昨日走訪了深圳多家藥店,發現保健品和藥品交叉擺放的現象并不鮮見,而一些店員在介紹產品功能的時候也存在誤導的傾向。
在深圳市羅湖區黃貝路天井湖亞某大藥房,保健食品與藥品擺放的位置未有明顯的區域劃分。記者向店員表示經常失眠,是否可進行推薦。該店員向記者推薦了深圳某廠家生產的褪黑素,并表示這是保健品,效果不錯。然而記者在該瓶包裝上發現,其包裝上明顯標注的是食衛字。
在亞某大藥房對面一家藥店,盡管腦白金等保健食品開架擺放處標示著保健品,但是仍然有一些比較暢銷的維生素類食品被擺放在大堂中央的顯要位置,且未標明其類型。
深圳市民郭先生告訴記者,買保健食品的時候經常找不到北,他就吃過一次虧。他在一家公司購買了三箱寶本膠囊,保健食品公司告訴他可以治療陰虛型痰濕病,并在其宣傳資料上標明可以提高免疫力、治療心腦血管、腫瘤等病癥。“我買了后,卻發現這屬于保健品類,根本不符合我的要求,與企業協商要求退款,卻被拒絕了。”
郭先生的遭遇或許不再重演,誤導消費者購買保健品替代藥品的行為或將有規章可依。深圳食藥監局有關工作人員告訴記者,保健品市場監管目前屬于空白盲區,深圳將率先探索在其監管上的舉措。
新規:
針對嬰幼兒產品需標注營養成分含量
正在征求意見的《深圳市保健食品監督管理辦法》對保健食品的概念作出了明確解釋,指出其是指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調節機體功能,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并且對人體不產生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而不僅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包括其內,補充維生素、礦物質的食品也被納入其中。
深圳食藥監局有關工作人員表示,規定將令保健食品的生產經營者在產品原料上有所忌憚,減少了消費者“進補不成反致病”的危險。國家食品安全法中規定保健品的產品功能必須與說明書相一致。而深圳的該監督辦法詳細規定了保健食品包裝、標簽和說明書應表明的事項,同時還特別規定,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保健食品,應當表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
而對于不符合質量標準的保健食品,該辦法特別制定了召回制度。
產品檢驗必須包括功效成分
該辦法對保健品生產企業的整個生產運作流程有十數個規定,同時還指出食品生產者必須對其生產的每一批次的產品進行質量檢驗。
而對作為直接面對消費者的藥店等銷售終端的監管將直接關系到市民的生命健康。該方案表示,保健品經營場所應不少于60平方米,在商場超市設立保健品店的,必須要有獨立區域,且標志清楚。而藥店兼營保健食品的,還須在其獨立區陳列的區域標示“保健食品不能替代藥物”。
其還明確規定,藥店工作人員在銷售保健食品時不得宣傳治療功效和夸大保健功能。
此外,將列“保健食品黑名單”,建立該行業企業安全和從業人員信用檔案,因非法添加藥品、摻雜、摻假、故意售假,或其他故意違法被二次處罰的,5年內不得在深圳生產經營保健品。
廣告必須忠告“不能替代藥物”
備受關注的是,其對保健食品廣告管理,也作出了細致的規定。以新聞報道、健康講座節目等形式變相發布保健食品廣告將不被允許。而所刊登的保健食品廣告必須標明保健食品的產品名稱、保健食品批準文號、保健食品廣告批準文號、保健食品標識、保健食品不適宜人群。
該辦法還特別規定,這些內容字體不能小于廣告正文內容字體。而該類產品的促銷廣告還必須說明或者標明向市民群體的忠告語“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同時,還確定了城管、質監、工商、食藥監督局等各部門的權責,而其對生產者的違法經營行為作出了重、中、低、輕微四種處罰類別,無證經營者違法生產經營的保健食品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