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總局、中宣部、國務院新聞辦、公安部、監察部、國務院糾風辦、工業和信息化部、衛生部、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12部門日前聯合發布《2010年虛假違法廣告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
國家工商總局廣告監管司有關負責人就《實施意見》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指出,媒體是廣告發布的最終出口,如果媒體不依法履行審查把關職責,虛假違法廣告的傳播就難以避免。
違法廣告為何暢行無阻?
一些媒體不依法審查
廣告監管司有關負責人指出,當前廣告市場暴露的問題,其直接原因是一些媒體單位受經濟利益的誘惑和驅動,沒有履行應承擔的法定審查把關職責,主要有以下4種表現:
其一,有的媒體單位無視法律和有關規定,通過廣告版面或欄目外包等方式,將廣告發布審查權交由廣告代理商行使,放棄法定審查責任和義務,致使大量違法及不良廣告暢通無阻地發布。
其二,有的媒體單位不嚴格履行審查職責,為證明文件不全的廣告提供發布服務。如對于藥品、保健食品廣告,一些媒體單位在發布前不查驗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查批準文件,只要給錢就刊播。
其三,有的媒體單位對涉嫌篡改或偽造的行政審查批準文件,明知有問題也不核實,睜一只眼閉一只眼,導致本來可以避免的違法廣告得以傳播。
其四,個別媒體單位甚至與廣告主、廣告商串通作假,隱瞞真實廣告費、出具假證明,以減輕和逃避監管部門的處罰。
哪些須經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藥品、醫療、保健食品等6類廣告
根據《廣告法》的規定,廣告主委托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等媒體單位發布廣告,應當提供確認廣告內容真實、合法的有關證明文件,由媒體單位負責查驗廣告證明,核實廣告內容。其中,廣告主委托媒體單位發布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保健食品、醫療服務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通過行政許可的廣告,除了提交基本證明文件外,還應當提供食品藥品監督、農業、衛生等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查批準文件(包括廣告成品樣件)。媒體單位在廣告發布前,應當查驗這些證明文件,對內容不實或者證明文件不全的廣告,不得發布。
同時《廣告法》還規定,禁止刊播妨礙社會公共秩序和違背社會良好風尚以及含有淫穢、迷信、恐怖、暴力、丑惡內容的違法廣告。
“切實加強對媒體單位廣告發布審查環節的管理,是有效治理違法廣告的關鍵。”這位負責人表示。
今年整治虛假違法廣告的重點?
廣告發布全過程聯合監管
《實施意見》明確,由國家工商總局牽頭的虛假違法廣告專項整治,重點監控省級電視臺衛視頻道、大中城市電視臺經濟生活頻道、都市類報紙媒體發布的電視購物廣告,以健康資訊節(欄)目名義和新聞報道形式變相發布的廣告。
對于廣告發布監管,《實施意見》提出建立健全部門間監管信息反饋處理機制,進一步增強聯合監管的合力與實效。
廣告發布前,強化審查把關。工商部門要加強媒體廣告發布審查的行政指導;廣播影視、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要監督媒體單位落實廣告發布審查的法定責任;黨委宣傳部門要把廣告內容作為新聞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
廣告發布中,強化動態監督。工商部門要加強廣告日常監測檢查;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加強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廣告發布企業的監督檢查;衛生行政、中醫藥管理部門要加強醫療機構廣告發布行為的監測監管;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要加強報刊廣告審讀工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要加強廣播電視廣告監聽監看。
廣告發布后,強化依法查處。工商部門加大處罰力度,對屢罰屢犯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暫停其廣告發布業務,直至取消廣告發布資格;衛生行政、中醫藥管理部門要對發布嚴重虛假違法廣告的醫療機構,采取責令其停業整頓,或吊銷診療科目,直至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藥品監管部門對嚴重虛假違法廣告涉及的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及相關企業,列入“黑名單”,暫停產品銷售,撤銷、收回、注銷相關廣告批準文號;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對刊登虛假違法廣告問題嚴重的報刊列入報刊違規記錄,對列入違規記錄的報刊和報刊出版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不得入選各類評獎和評優;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對發布違法廣告問題嚴重的播出機構,暫停其商業廣告播放、暫停其播出,直至撤銷頻道、吊銷《廣播電視頻道許可證》,并追究主管領導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通信管理部門配合有關部門規范互聯網廣告,對非法網站依法處理;公安機關要嚴厲打擊發布虛假廣告的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