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0年5月18日在上汽依維柯紅巖商用車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定了2臺紅巖金剛自卸車,合同價格為57萬元。合同約定交車時間為30天。隨后發生了如下事件: 1、6月18日詢問,車輛未到,尚在生產線上;我們定的車大架號為7813、7814; 2、7月10日車到宜昌分公司萬民二手車市場,檢查時發現:原裝空調無反應、電瓶被燒、舉升液壓油缸破損; 3、7月15日交全款接車,行車不到1000米。車輛儀表無反應;無車輛合格證、發票及強?、使用說明書。 4、7月23日,永進車廂廠派人更換舉升;此時發現:車輛的上裝不是云河總廠產品,而是路邊小攤永進車廂廠生產的; 5、8月21日,車輛舉升斷裂,車廂變形、尾座斷裂; 6、8月24日,辦理車輛牌照時,被告知車輛總長(7.51米)比合格證上的數據(7.71米)短20cm,不能上牌; 7、8月25日至9月2日車輛在宜昌歐曼汽車修配廠更換舉升; 8、9月3日在雙方試車過程中舉升又發生斷裂; 9、9月4日與上汽依維柯紅巖商用車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重慶永進車廂廠簽訂三方車輛召回修復協議,車輛被召回重慶永進車廂廠; 10、9月9號,我方隨車人員在永進車廂廠,被桁車上的鐵塊砸瞎左眼,在重慶第三軍醫大學新橋醫院住院; 11、9月11日,在車輛交接過程中發現車輛舉升不能正常使用,舉升支撐已變形; 12、9月13日雙方簽訂第二次車輛召回修復協議,車輛被開回上汽依維柯云河公司修理; 13、目前車輛人仍在上汽依維柯云河總廠修理; 根據上述事實,我方認為: 1、上汽依維柯紅巖商用車有限公司以次充好,用不具備生產技術和能力的車廂生產廠家加工車廂,故意欺騙消費者,嚴重損壞了消費者權益; 2、上汽依維柯紅巖商用車有限公司出具以車輛實際情況不符的合格證,導致消費者不能正常辦理其合法手續; 3、出具的車輛發票均不是上汽依維柯紅巖商用車有限公司或上汽依維柯紅巖商用車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的發票,而是出具的假發票,且金額不足,每輛車只開了263000.00元的假發票,存在偷稅漏稅情況; 4、我方隨車人員在車輛修理過程中受傷,永進車廂廠、上汽依維柯紅巖商用車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上汽依維柯紅巖商用車有限公司未履行應該履行的最基本的職責,甚至連最起碼的探望都沒有。。。。。 現我方提出以下最低要求: 1、 退還我方的定車全款,并賠償由此給我方的一切損失,合計80萬元; 2、 給我方受傷人員進行傷殘賠償,合計50萬元; 3、 上汽依維柯紅巖商用車有限公司書面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