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新城萬博置業有限公司名下的常州市吾悅國際廣場 在合同規定2013年3月20日交付房屋未到期前,于2013年3月16日發出的逾期交付催繳付告知函。其主要內容如下: 先生/女士: 你于2010年4月1日與我公司簽訂了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由你購買我公司開發的位于吾悅國際xxxx房屋,合同約定房屋交付時間為2013年3月20日。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時間前,我公司已經多次通知你辦理房屋交付。但你至今未辦理房屋交付。 合同第十三條約定商品房達到交付條件后買受人應當在收到出賣人交房通知后,在約定的時間內辦理收房手續。買受人逾期不接受房屋者按下列約定處理:(1)逾期不超過180日,買受人不辦理接受手續的,應向出賣人支付房款1%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2)逾期超過180日。買受人不辦理接受房屋手續的,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并由買受人支付已付房款的5%的違約金。 現我公司致函與你,請你在收到本函后立即到本公司辦理房屋交付,否則依據法律的規定及雙方合同約定,我公司可視同已經在雙方約定的時間與你辦理房屋交付。視同已經辦理房屋交付的法律后果是: 1、自房屋交付之日起,房屋的損毀、失滅的風險將由你承擔,房屋內部的設施、部件損毀、失滅風險也將由你承擔。 2、房屋保修期限自房屋交付之日起開始計算。 3、自房屋交付日期你應當按照物業管理的規定支付物業管理費用等。 同時我公司也可以根據合同約定要求你支付逾期收房違約金。或要求你承擔解除合同的違約責任。 特此函告! 公司(蓋章)(常州新城萬博置業有限公司) 二0 年 月 日 (以上函告故意不填寫發函日期) 不知道我是否逾期收房違約了,我是否應該被罰么違約金1%?新城房產的提前交付通知書規定的交付時間是否比合同規定的交付時間更具有法律效力?這樣的逾期交付催交付告知書是否對本人構成了人格侮辱?我可不可以對這樣不尊重消費者的企業說“不”!我是否可以要求其退貨并賠償人格侮辱損害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