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詩人李白曾作詩以賦:蘭陵美酒郁金香,玉碗盛來琥珀光。但使主人能醉客,不知何處是他鄉。蘭陵大曲酒品至醇至香,名傳中外。然而市場上的“李鬼”卻讓這一品牌遭受信譽危機。蘭陵人及時發起維權,維護了這一千年品牌。
案例回放:圍繞“蘭陵”商標的交鋒
在山東省臨沂市一隅,有一個讓山東人驕傲的白酒企業,名為山東蘭陵美酒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生產的蘭陵大曲白酒產品,其商標為“蘭陵”圖文注冊商標,產品為普通玻璃瓶裝,瓶上分別貼有大小兩個產品標簽,其中大的為長方形,基本構成為麥穗、高粱組成的類似扇形,扇形外圍繞著綠色的豌豆秧,扇形內上方為“蘭陵”圖形,中間突出產品名稱“蘭陵大曲”;小標簽為綠色豌豆秧圍繞的“蘭陵”圖文商標,并注有“山東名酒”字樣。“蘭陵”商標曾被評為山東省著名商標,“蘭陵大曲”曾被評為山東省優質產品,在臨沂地區乃至山東省享有盛譽。
2000年12月,山東蘭陵美酒股份有限公司和山東蘭陵企業集團公司發現,在山東巨野縣、微山縣、棗莊市等地市場上,有一種叫“蘭陵大曲”的白酒產品,其產品類型、產品名稱、包裝式樣與山東蘭陵美酒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蘭陵大曲”十分相似,但該白酒的售價卻比自己的產品每瓶低將近1元,正是這種產品混淆了市場。不明就里的消費者于是錯誤地認為山東蘭陵美酒股份有限公司的白酒是“大蘭陵”,而另外一種被稱為“小蘭陵”,龍蛇混雜的局面嚴重影響到蘭陵美酒公司的產品銷售和市場,也對該公司的聲譽造成了惡性影響。蘭陵美酒公司在市場上還了解到,那種自稱“蘭陵大曲”的白酒產品是山東蒼山縣一家名為“蘭陵笑笑生”酒廠的產品。該產品為普通瓶裝白酒,取名也為“蘭陵大曲”,其瓶貼為大小兩個,大的也為長方形,與美酒公司生產的“蘭陵大曲”的標簽大小相近,其基本構成類似不規則菱形,外圍為綠色石榴芽,底端為紅色地毯圖案,菱形內上方為“蘭陵笑笑生”圖文商標,中間突出“蘭陵大曲”,其字體、字號與美酒公司的“蘭陵大曲”相近;小標簽為綠色石榴芽圍繞的“蘭陵笑笑生”圖文商標,并注有“山東名酒”字樣。該廠生產的“蘭陵大曲”的包裝式樣從形體設計、形象感官、酒的標簽上,均與蘭陵公司生產的“蘭陵大曲”相似。蘭陵美酒公司進一步了解到,該廠的產品曾被巨野縣、嘉祥縣等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獲。
對于蒼山縣蘭陵笑笑生酒廠的行為,山東蘭陵企業集團總公司和山東蘭陵美酒股份有限公司認識到問題與后果的嚴重性,認為如果不及時有效地通過法律方式制止這種侵權行為,不僅會影響其產品的聲譽,損害自己的經濟利益和合法權益,還會影響到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和生命健康。于是,蘭陵總公司和蘭陵美酒公司以侵權為由,將蘭陵笑笑生酒廠起訴到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
原告觀點: 被告構成侵權 應賠償損失挽回影響
原告蘭陵總公司根據被告生產和銷售“蘭陵大曲”的各方面事實認為,被告蘭陵笑笑生酒廠在其“蘭陵大曲”的商品名稱中使用的“蘭陵”文字,屬于蘭陵公司的“蘭陵”注冊商標文字,從被告產品的類型、包裝等方面判斷,足以造成消費者對“蘭陵”注冊商標的混淆,也容易使消費者產生對“蘭陵大曲”白酒產品的誤購誤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規定,被告的行為已經構成了對蘭陵總公司的“蘭陵”注冊商標的侵權,根據商標法的規定,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在其產品上使用“蘭陵”文字,賠償經濟損失504000元,同時要求被告消除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