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歲多的患兒因外傷住進醫院后,16個小時內醫院為其做了兩次開顱手術,之后孩子死亡。
家長認為,醫院違反手術規章制度,存在醫療過錯。醫院方認為自己所采取的診療措施符合患者的病情且符合醫療規范。更讓人費解的是,兩個不同的醫療鑒定機構對此案鑒定后竟得出兩個截然相反的結論,一個認為醫院有過錯,一個認為醫院無過錯。鑒定書哪個更可信?
幼兒之死
李欠勇夫婦是浙江人,現在鄭州打工。2005年初,李欠勇夫婦中年得子李宇輝。2006年10月8日,小宇輝意外摔倒傷了頭部。在鄭州市第一人民醫院經CT檢查,孩子右額葉腦出血,半個小時后,醫院決定為其做開顱手術。
從10月8日10時40分到第二天的2時05分,16個小時內,醫院連續兩次給孩子做開顱手術,第一次是腫瘤切除、血腫清除、去骨瓣減壓等;第二次是再次血腫清除手術。
術后兩天,孩子死亡。
李欠勇說,醫生未告知家長手術要切除腫瘤,亦未經家屬同意簽字認可,擅自改變了手術方案,擴大手術范圍。后來的兩次病理組織檢查報告證明,孩子死亡后醫院對其腫瘤未確認。醫院在對腦腫瘤未確認的情況下,錯誤地做了患者死亡原因的診斷。
鄭州市第一人民醫院則認為,孩子已出現了腦疝,到了死亡的邊緣,急診開顱是第一選擇。進行的手術也符合操作規范,方式方法正確。患者的死亡不是醫院的醫療行為造成的。
李欠勇夫婦認為是醫方的過錯造成了孩子死亡,應承擔造成人身損害的賠償責任。據此,2006年12月26日,李欠勇夫婦將鄭州市第一人民醫院起訴到鄭州市管城區人民法院,要求賠償各種損失142413.71元。
鑒定之異
2007年1月24日,鄭州市管城區人民法院委托河南檢苑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2月22日,該鑒定中心出具鑒定書,認為醫方存在為李宇輝做開顱手術中,止血不徹底,腫瘤清除不徹底……手術操作不到位,對患者的死亡有一定的促進作用。
醫院對此結論不服,又通過律師委托河南豫天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重新進行鑒定。5月24日,該鑒定所出具司法鑒定書認為,患者入院時已出現腦疝,中度昏迷,具有急診開顱手術指征。此次手術時機及方式的選擇均正確,手術操作符合常規,診療不存在過錯。
庭堂之證
昨日下午,鄭州市管城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本案,雙方當事人對兩份鑒定書分別進行質證。這已是第三次開庭了。
河南豫天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的鑒定人員因出差未到庭,法庭只對河南檢苑司法鑒定中心所作的鑒定書進行了質證。
作為對該鑒定書有異議的一方,醫院代理人首先從程序上進行了質問,出庭接受質詢的鑒定人王保安一一對答。
醫院代理人:“鑒定書為何只有鑒定人,而無復核人員?”
王保安:“第二個鑒定人張振國就是復核人員,只不過沒寫清楚。”
醫院代理人:“這么說,鑒定書只有一名鑒定人員了?”
王保安:“是。”
醫院代理人認為鑒定方這樣做是有違規定的。
此案將擇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