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禹州市的趙女士30歲時懷孕。2005年5月30日,趙女士入住禹州市某醫院婦產科待產。趙女士在生產過程中,醫生發現胎兒體大,趙女士體內羊水較少,順產困難,憑多年經驗,醫生采取胎吸助產方式,將胎兒從母體中硬拉出來。
寶寶出生后出現發燒等癥狀,即轉入該院兒科。該院兒科診斷結果為寶寶所患為右上肢臂叢神經損傷、HIE、吸入性肺炎,后寶寶轉至省人民醫院、河南中醫學院三附院、上海復旦大學附屬兒科醫院等醫療機構治療,確診為右上肢臂叢神經重度損傷,花費醫療費32589.18元。
2006年12月,經許昌市醫學會鑒定,結論為醫療措施與患兒右臂叢神經損傷有一定因果關系,構成二級丙等醫療事故,醫方負主要責任。拿到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后,趙女士將醫院告上法庭,要求醫院賠償醫療費、交通費、陪護費、營養費、律師代理費等共計114865.16元。
禹州市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醫院在為原告之母趙女士實行分娩時,由于未估計到胎兒體大,對羊水的危害未予重視,在應當實行剖宮產的情況下,卻未將此情告知家屬,而采取胎吸助產方式,將胎兒從母體中拉出,造成原告出生時右臂叢神經損傷,該過失行為已構成二級丙等醫療事故,因此,被告應承擔賠償責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線索提供齊光輝時天保